光耀,男,(公元1934~今),安徽樅陽人。著名地方司法教育者。
1960年在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律系畢業后,在青海工作了三十余年,其中從教二十六年。
1994年退休前,任青海省司法警官學校高級講師、法學理論教研室主任。
任教期間,共給校內外九十多個班級、五千多人(次)講過課,講授的課程計十門,即高中語文、政治和歷史,大中專的中國法制史、民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司法文書和律師實務等。
發表論文四篇:《不能絕對化》、《略談佛教道教和儒教的結合和對唐初法律思想的影響》、《淺談三種法律責任的相互關系》、《行政訴訟的由來和發展》。
編寫教材和法制講座五十多萬字。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良好。獲省教委從教二十年榮譽獎一次和校級優秀教師獎五次,其中青海衛校和司法警官學校各一次,海北外祁連山中學三次。
任兼職律師十六年,辦案百余件,深受好評。歷任九三學社青海委教育文化委員會副主任、政法委員會委員和機關支社委員。還是中國法學會、律師協會和青海省教育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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