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思想家
牟其中,南德集團前董事長。1940 年 6 月 19 日生,漢族,重慶市人。一個把口號喊遍中國的富豪,一個曾同時肩負中國“首富”和“首騙”兩個名號的備受爭議的人物。300元錢起家,辦了三件大事:飛機易貨、衛星發射、開發滿洲里。提出改造國有企業;甚至還想炸開喜馬拉雅山,把印度洋的暖濕氣流引進我國西部地區……無人不知他是中國首富,并先后被掛上許多桂冠。
牟其中的商業意識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顯得超前而又孤獨,他的每一次行為,總是走在當時的環境和制度的前面,這就是先行者的悲哀和需要付出的代價,最后因南德集團信用證詐騙案入獄,被判有期徒刑18年。牟其中超前的思維與實踐的斷裂,不僅僅是南德的悲哀,也是對中國民營企業家的深刻警示。
·歷史要將我推向高峰,所以要先將我打入深淵。
·世界上沒有辦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
·在中國金融改革以前,絕不與中國金融界及資本市場來往。——牟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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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大事年表
- 1959 年以前,在四川萬縣(現重慶市萬州區)讀書;
- 1960年— 1961年,在武漢中南建筑設計院大專班就讀;
- 1961 年,因政治原因,萬州公安局不同意將其戶口轉至學校而輟學;
- 1961 年-1962 年,去新疆求學;
- 1963 年—1980年,在四川萬縣玻璃廠工作;
— 1974 年,因與他人合著《中國向何處去?》,批判文化大革命,揭批“四人幫”,提出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的商品生產體系”,而被捕入獄并被判死刑;
— 1979 年 12 月31 日, 平反出獄;
- 1980 年1月 1 日,中央辦公廳工作組接見牟其中等人,牟表示辭去公職,立志充當“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試驗田”;
— 1980 年2月13日,牟其中辭去公職,借款三百元人民幣創辦了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后第一家私營股份制企業―中德商店;
— 1983 年9月17日,因“與社會主義較量”,從事“商品經濟”活動而被捕受查,獄中向中央遞交入黨申請書。
- 1984 年9月,經中央干預后,一年半后獲釋。
— 1980 年— 1992 年 ,其間經營過萬縣籐椅、上海“三五”牌座鐘、天津海蟄皮、南韓冰箱,在輾轉萬縣、重慶、煙臺、海南,最后于 1987 年將公司落戶于北京后, 牟其中率領南德集團在深入研究中、美、俄經濟大三角的關系后,成功地完成了中俄民間貿易史上最大的一筆單項易貨貿易——用中國300 多家工廠的 800 多個車皮的日用品、輕工產品及機械設備,從俄羅斯(前蘇聯)換回了四架圖— 154M 民航客機和相當于一架飛機價值的航空器材。繼而與俄羅斯國際衛星組織合作發射航向號電視直播系列衛星,開展對美國等西方國家的航天通訊業務。
— 1993 年開始,南德集團開始對滿洲里區域性經濟開發的研究并進行規劃、投資、建設;
— 1993 年 12 月 28 日,南德集團投資的航向 1 號衛星在俄羅斯的拜科努爾發射場發射成功 ,是全球第一顆直播電視衛星,技術優良。
— 1994 年 4 月,牟其中在北京南德集團總部與俄羅斯航天信息公司簽下航向 3 號衛星(又稱航向— P 衛星)的共同經營協議草案,該項目由南德投資啟動該衛星的制造程序,俄羅斯負責提供衛星設計制造、發射、測控和軌道位置,后因南德集團國內發生變故而被迫退出。
— 1994 年 6 月和臺灣助東國際實業公司簽下衛星租賃合同,通過該衛星傳播的電視節目于 1994 年 10 月 1 日正式在臺灣播出。該合同后因助東公司內部的經營變故,南德集團只好關閉了向其出租的轉發器。
— 1994 年,牟其中先生獲評“中國十佳民營企業家”、榮膺“中國改革風云人物”的稱號。
— 1995 年 2 月,《福布斯》雜志將牟其中列入 1994 年全球富豪龍虎榜,位居中國內地富豪第 4 位。
— 1995 年 11 月 18 日,南德集團投資的航向 2 號衛星 在俄羅斯的拜科努爾發射場 發射成功,經調試, 1996 年 1 月正式投入使用。航向 2 號衛星性能和航向 1 號為同一型號的衛星。
— 1996 年 2 月,在北京南德集團總部,由南德集團和國際衛星組織、俄羅斯航天信息公司三方共同簽定了共同經營航向 1 號、航向 2 號衛星的協議。
— 1996 年—— 1997 年,南德衛星公司和英國薩瑞衛星公司、信息咨詢公司及俄空間飛行器制造公司簽定了利用要銷毀的俄制 SS19 導彈,改制為小衛星發射場項目,南德集團出資作前期市場調研、開發,并作出了可行性分析報告。就在項目即將實施時,南德集團因國內變故,中止了合作,現該項目已由其它公司接手并成功實施。
— 1996 年 3 月 18 日,因揭發了販賣假護照團伙的不法行為而遭到報復和有關人員的惡意舉報,牟其中在擬赴美商談衛星抵押融資業務時,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邊控”)。
所謂的“十三條罪狀的舉報信”,匿名投送各機關、部委,由此開始了對南德集團的長年審查。事后經多家機關的審查,證明“十三條罪狀”均屬子虛烏有。
— 1996 年 8 月,因國內謠傳南德集團的衛星項目虛假,南德集團被迫決定將其持有的航向衛星股權轉讓給了國際衛星組織,由國際衛星組織收購了南德的股權,退還南德已投入的股本金和已開始營運了的半年的租金。其時,航向衛星已經成功出租并已在逐年產生收益了。
— 1993 年,根據南德集團與滿洲里市政府的合作協議,為激勵南德集團對滿洲里國際公路口岸建設的投入,滿洲里市人民政府以優惠地價向南德集團出讓 10 平方公里土地,供南德集團進行投資開發。南德集團由此開始了對滿洲里區域經濟的全面整體開發、投資、建設。
— 1997 年 8 月 18 — 19 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為原告,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民事案公開開庭審理。
— 1998 年 6 月,南德集團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稱:因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該案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且有關部門已立案偵查,于是裁定:“中止訴訟”。
— 1998 年 3 月,因上級干預,強令滿洲里市政府收回已劃撥給南德集團的土地。
— 1998 年 11 月,南德集團投資建設的滿洲里國際公路口岸建成通車。 但由于有關部門對南德的審查,致使口岸建設的重要投資人——南德集團未能出席口岸通車的剪彩儀式。
— 1999 年 1 月 7 日,牟其中被武漢警方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5 日,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牟其中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于同年 2 月 8 日執行;
— 1999 年 11 月 1 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審判庭公開開庭;
— 2000 年 5 月 30 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牟其中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 2000 年 5 月 31 日,中行湖北分行在《長江日報》上公開表示: 作為在南德集團信用證詐騙案中損失人民幣近 3 億元的“受害者”,中行湖北省分行不愿對審判結果發表評論。該行有關人士說,刑事審判與中行無關,湖北中行表示,等此案審結后,民事訴訟將依法進行下去。
— 2000 年 6 月 5 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不服判決,均提出上訴;同時,牟其中正式致函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為了對社會負責,對法院的罰款負責,對南德的職工負責,決定授權 成立南德集團理事會, 主持南德集團全面的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和開展有關訴訟工作。南德集團理事會由南德集團過去的領導層中仍自愿繼續進行工作的同志組成,名單為:夏宗偉、汪明泉、劉建和、鄭平川、牟楓。理事會推選夏宗偉擔任常務理事。
— 2000 年 8 月 22 日,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2000 年 9 月 1 日,牟其中由武漢市第二看守所轉到湖北省洪山監獄開始入監服刑。
— 2001 年 11 月 27 —— 30 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為原告,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 2002 年 1 月 23 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中行湖北分行墊付的信用證所有款項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輕工償還,貴陽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南德集團與中行湖北分行無直接的信用證法律關系、南德集團不是信用證項下債權的從債務人。并認定:南德集團與湖北輕工之間的信用證的分代理進口協議,在湖北輕工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并不存在,而是因 1996 年 8 月武漢市公安局已對湖北輕工騙開信用證套匯的有關情況開展調查時,為逃避處罰,南德集團應湖北輕工要求而于同年 9 月底補簽的。
— 2002 年 2 月 5 日,貴陽交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2002 年 5 月 27 、 28 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民事案件。
— 2002 年 7 月 12 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貴陽交行不服判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 2003 年 2 月 18 日,南德集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執行。
— 2003 年 3 月 19 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遞交了刑事申訴書及隨附的共達 125 頁的證據,以謀求對信用證詐騙案的依法重新審理,還原事件的真相。
— 2004 年 2 月 10 日,南德集團理事會接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的電話通知,正式啟動有關南德的民事案件的再審程序。
— 2004 年 3 月 19 日,南德集團正式收到民事再審的開庭傳票,傳票通知:關于涉及南德集團的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定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 4 月 2 日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審判大樓公開開庭審理。
— 2004年3月25日 夏宗偉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中止民事審理并轉入刑事審理緊急申請書》。
— 2004年3月29日 湖北省高院發出《延期開庭審理通知書》。
— 2004年4月2日 夏宗偉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及指定管轄申請書》。最終開庭日,被無限期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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