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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

拼音:DIAO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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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部


[主樓] 刁紅星的申訴

這社會還有公理嗎?
請求上級主持公道
?? ----關于兩級法院對我弟不公判決的申訴

我叫刁紅旗,男,漢族,中共黨員;身份證號為*********,是五四一電廠干部;我弟叫刁紅星,男,1957年4月生,群眾,原山西省聞喜縣3534工廠工人;2007年8月16日,我弟被山西省聞喜縣法院錯誤的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我當時就問聞喜法院負責此案判決的審判長趙曉芳,她說:上級干涉此案,我們不好辦,若我們獨立判決不會判那么重,你們還是趕緊上訴吧。我們從不同渠道了解到是縣委政法委在干涉此案,為此我們只好上訴中院,經上訴中院后,但萬沒想到中院又以〈2007〉運中刑一終字第93號刑事裁定書,又作出了錯誤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我們認為兩級法院的判決存在判決事實不全、不清;責任定位不準、不合理;法理不通、適用法律錯誤;以及存在嚴重執法程序錯誤等四大方面明顯問題與不公;而且嚴重踐踏了我弟的合法權益。為此,作為我弟委托代理人,我依法向中院提出此案再審申訴,但時至數日中院一直未給答復,所以我們只好繼續上訪上訴。
具體理由如下:
一、刁紅星為什么會持菜刀沖入會場呢?簡要的事實起因是:
1、三五三四工廠當權者2002年6月違反2000年工廠職代會精神和工廠下達的《廊坊分廠集資建房方案》規定,給沒有參加集資沒交集資款的部分領導(趙洪利、原建平等35人)分了新房,而參加集資又交了集資款的許多職工卻不給分新房,或只給小面積的新房(詳細名單附后)。為此我弟和其他職工先后多次找廠領導及上級領導,如:新興鑄管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楊先炎、張貴生部長,辦公室栗美霞主任;廊坊市房改辦公室及最后是國資委信訪局劉洪飛(電話*********)等,他們都明確要求工廠領導合理妥善解決好職工反應的問題,但工廠領導采取陽奉陰違的手法,一直不給解決。2005年該廠準備第二次分配集資建的新房時,計劃再分給部分沒集資的廠領導,被工人得知后群情激怒,而且先后找領導三年之久不給解決,于是職工集體占了新房。占房后工廠下通知,限2005年11月28日以前搬出,否則嚴肅處理。職工都在工廠下達通告最后期限內均都搬出了新房,然而工廠仍對占房的人員一一作了處理,但對我弟刁紅星處理最重。工廠當權者未經召開職代會通過,當天就擅自決定解除了我弟刁紅星與該廠簽定的勞動合同,違法剝奪了我弟的合法勞動權益。
2、 2006年4月該廠當權者迫于職工的上訪和上級領導的指責,終于承認了過去分房的錯誤,又按2000年職代會通過的最初分房規定,給集資人分到了新房(如:李國慶、趙會林、馬海泉、崔紅光等等)。我的父母也按規定調進了新房,了結了這一樁長達四年之久的分房糾紛。既然工廠承認了過去分房的錯誤,那么對因分房不公而占房人的不合理處理也應予糾正;但工廠沒有;所以才造成我弟一年來多次找領導要求恢復自己的合法勞動權利。在找領導期間,廠領導不但不給解決,反而指派保衛人員多次(四次以上)非法看管限制我弟人身自由;還有一次居然給他帶上了手銬;最長一次看管我弟(2006年5月2日至2006年6月底)長達60余天。最后我弟以絕食四天半來抗爭,致使其身心和身體各器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嚴重損害(證明人:張山寶、常首躍、王紅俊、武晉杰0、尹海英、袁建設等等),廠領導怕出人命才下令釋放了我弟。2006年7月的一天,因我弟的問題工廠領導長期不給解決,我弟被逼無奈,氣憤之下一時想不開爬上七樓辦公樓頂平臺要跳樓自殺,幸虧被與他過去相好的朋友說服救下(證明人:李國慶)。
3、廠領導這樣多次違法派人看管限制我弟人身自由的行為,造成我弟精神上很大刺激和高度敏感。2007年3月12日工廠開大會,廠領導個人臆斷我弟會鬧事,以怕他鬧會為由再次派保衛人員把他叫到保衛處看管,讓他在保衛處待著并說中午管他飯(證明人:張山寶手機、王紅宙、常首躍等);他當時就氣憤的和看管他的人爭論一番。而后他要上山采野菜(白蒿),保衛人員就跟著一步不離;采完野菜(白蒿)回宿舍他們也跟著。當時他對廠領導派人看管越想越生氣,一時失去理智,到宿舍放下野菜(白蒿),拿起一把菜刀,目的是嚇開看管他的保衛人員,以便到會場找廠長說理。當他跑到主席臺前以氣得兩眼暈花看不清廠長坐在什么位置,正在叫喊廠長的姓名時,隨即就被保衛人員拖出了會場。當時已是11時會議就要很快結束,由我弟引起的騷亂僅影響了會議幾分鐘,之后會議照常進行完了。由于我弟本身就不是要傷害人,所以也未傷害任何人。事發后當天2007年3月12日我弟就被縣公安局抓到看守所。我們對我弟的過激行為也非常生氣,認為也應該按治安條例很好的教育教育他。
二、、法院所采信的證人證詞多處與證人的實際證言內容不符,如:法院所列舉的證人史國峰說:“我給李瑞玖打電話是讓他繼續做他的工作,而不是因為怕他在慶典會上鬧事才打的電話”。而法院卻說成:怕他鬧會才打的電話,完全篡改了證言詞意;證人李國慶說明了我弟要跳樓自殺的全部經過,而法院卻說是威脅廠領導,諸如此類不實之詞判決書中還有多處。而且工廠領導首先多次侵犯人權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法院只字不提,只強調我弟目無國法,強調我弟的過激行為,并混肴和篡改前因后果,強行加重判刑。難道說國法國法只是給老百姓訂的,這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三、從本案來看,我弟刁紅星沖入會場并非無事生非,而是工廠領導從分房不公開始、非法解除其勞動合同后長期不予解決,激化矛盾、以及經常派人看管他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特別是事發當日廠長直接派人違法看管他,更是激怒他造成這一案件的直接原因和因果關系(前面已說明)。因而,我弟的行為與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根本不相符,構不成尋釁滋事。法院判決的定性顯系錯誤,由于其定性錯誤,其法律適用也就當然錯誤,至于涉及到持刀的原因,更是廠領導長期派人以強制手段和群體對一人的非法看管約束辦法,以及當時也是以此手段對付我弟,致使我弟無奈,為擺脫群控找廠長評理而為之的。從后果看也證明了他根本沒用刀傷害任何一個人,無任何嚴重后果,這完全屬于治安條件處理的范疇。而法院卻無限上綱,上升為刑事案件,并以此為重判。
四、我弟在事發當天,即2007年3月12日就被公安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拘留,而一審的法律文書卻表述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聞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兩實際日期相差競十天,遠遠超過拘留不得超過24小時的法律規定,且未見公安人員出示任何正當的拘留手續和法律手續。因此,聞喜縣公安局執法程序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同時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判決在程序和認定上也存在嚴重的錯誤。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中院在二審刑事判決書中指出的“原審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審判程序合法,量型適當”其結論是錯誤的,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也是錯誤。故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正,為了合法保障我弟的權益,我依法強烈要求;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為共同保護對象,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態度來再審此案。以求社會公平和我弟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以求我弟的不白之冤得到昭雪。??
? 上 訴 人:刁紅星委托人:刁紅旗
二○○八年元月十五日
附:聞喜縣檢察院起訴書
聞喜縣法院判決書
運城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
律師辨護詞
我弟上訴書
證人及證明材料:
1、三五三四工廠《(2000)聞被房字第143號(廊坊分廠集資建房方案)》。
2、(違約分集資建房坑害大多數集資戶)上訪材料及150余人同意上訪人員的簽名。
3、未按集資面積分房人員情況。
4、廊坊市房改辦公室《關于集資建房問題致山西3534服裝總廠的函》。
5、我弟為什么占房的證明人材料。
6、工廠發出〈告示〉要求占房人限期搬出的說明及對占房人不合理的處理文件。
7、為我父母重新調整分房的材料
8、我弟為何要跳樓自殺見證人證明材料
9、史國峰說明工廠開慶典會前給李瑞久打電話的原因。
10、我弟被工廠保衛人員多次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后已絕食四天半才爭得自由的證明材料。
11、2007年3月12日事發當天的證明材料。
12、2007年3月12日被縣公安局人逮走的證明。
通訊地址:絳縣十七號信箱五四一電廠郵編043607
電子郵箱:541DHQ@163.com
電? 話:宅********** 辦******** 手***********

作者:121.234.212.*   回復:1   發表時間:2009-11-20 21: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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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回復刁紅星的申訴

司法專權,判決不公。

作者:120.15.105.*   發表時間:2009-11-28 2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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