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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54 沈陽今報 記者田靜超 今報訊 “我真想不到,像我這樣一個在高墻里的人,竟會得到法律援助。”這句話不停地在刁榮忠嘴里重復著。 昨天,一場極其特殊的官司在沈陽東陵監獄開庭,坐在被告席上的刁榮忠,成為全國第一個獲得法律援助的在押服刑人員。 案件梗概 刁榮忠的哥哥刁景忠向記者介紹說,刁榮忠入獄前是中國農業銀行遼寧省分行基建預算員,1999年與妻子常紅離婚。2002年,常紅去了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檢舉刁榮忠收受賄賂5萬元。刁榮忠最終以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但刁榮忠認為法院在判決過程中,存在事實認定不清、事實未予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等一系列問題,委托哥哥刁景忠向沈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刁景忠說,因為弟弟身在高墻內,所以為了這個“重審”,他這個做哥哥的幾乎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就在他要失去信心的時候,法律援助來到了他的身邊。 喜獲援助 2004年3月25日,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首開東北先河,把法律援助工作送進了監獄和教養院。 沈陽市東陵監獄齊主任說,法律援助進到了監獄,就像及時雨一樣。當時監獄一共收到了100多封申請法律援助書,刁榮忠也向監獄領導反映了他的問題,他沒想到他的麻煩事兒真的就有人敢碰。有人告訴記者,當刁榮忠得知自己的申請成功時,沉默半天后,已是淚流滿面。 周圍竟有鄰居問刁家:你家是不是和大官有親戚?律師:將援助進行到底 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楊主任說,刁榮忠獲得援助的整個過程前后還不到兩個月。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有可能像刁榮忠一樣獲得援助。他說:“我們有信心幫刁榮忠討回公道?!?br> 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賀顯富律師說,這是他從業十余年以來,第一次到監獄里為當事人辯護,為服刑人員免費打官司更是第一次。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之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 對于本案,賀律師說,被告刁榮忠系在押的服刑人員,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他的民事權利,包括訴訟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刁因刑事責任在押的特殊身份而受到限制。經本人申請、監獄出面、市法援中心和律師所指定,他正式地為刁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220.114.151.* 回復:1 發表時間:2010-05-27 17:26:02
常海紅因與被上訴人刁景忠侵犯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0-10)常海紅因與被上訴人刁景忠侵犯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2005]沈民(2)房終字第931號上訴人(原審原告): 常海紅,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址:沈陽市沈河區五愛街15-21號361室。 委托代理人:常興武,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址:沈陽市沈河區文化路2段6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刁景忠,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址:沈陽市沈河區熱鬧路87-4號351室。 上訴人常海紅因與被上訴人刁景忠侵犯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一房初字第7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5年9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卓琦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高子丁主審,與代理審判員曹桂巖共同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常海紅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興武,被上訴人刁景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刁景忠與上訴人常海紅的前夫刁榮忠系兄弟關系。常海紅、刁榮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參加房改取得本案涉案房屋--沈陽市沈河區熱鬧路87-4號351室所有權。2000年間,常海紅夫婦另購住房,涉案房屋閑置。2000年10月3日刁榮忠向被上訴人刁景忠借款15萬元并以涉案房屋抵押,刁榮忠向刁景忠出具的借條中載明“到期還不上借款,此房歸刁景忠所有?,F將房屋交給刁景忠使用充其款項利息收入,同時將房證交給刁景忠做抵押證件”。嗣后,刁景忠進住涉案房屋。2004年2月,刁景忠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刁榮忠、常海紅夫婦償還借款及利息,后刁景忠撤回對常海紅的起訴。原審法院審理后作出(2004)沈河民一合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認定刁景忠與刁榮忠間借款事實存在,刁榮忠以房屋抵押的行為無效,判令刁榮忠返還刁景忠借款15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03年1月6日常海紅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與刁榮忠離婚。案經二級法院審理,本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4)沈民(1)權終字1321號民事判決,準予常海紅與刁榮忠離婚,本案涉案房屋歸刁榮忠所有。2004年9月28日,常海紅訴至原審法院,以“刁景忠未經其同意強行占住其與刁榮忠共有的房屋,侵犯其財產權利”為由,要求刁景忠賠償每月1500元經濟損失。上述事實,有(2004)沈河民一合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書、(2004)沈民(1)權終字1321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原審法院認為:常海紅因與前夫刁榮忠離婚,訴爭房屋所有權已判決歸刁榮忠所有,再者常海紅與刁榮忠離婚訴訟中未提出有房租之事,說明常海紅是對租金債權的放棄。如存有房屋租金之爭也應由產權人刁榮忠主張,不能常海紅一人主張此權利,現刁榮忠未主張,常海紅也未提供刁榮忠主張權利的證據。通過刁景忠提供的證據,可證訴爭房屋產權人刁榮忠已將該房抵押給刁景忠,屬有權處分。常海紅主張刁景忠強占房屋理由不充分,常海紅也未舉證證明有租賃關系。常海紅訴訟刁景忠賠償強占房屋損失的請求,無法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常海紅的訴訟請求。訴訟費100元,由常海紅負擔。 宣判后,常海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被上訴人兄弟之間的債務,上訴人不清楚也不知道。被上訴人稱其2000年后就在爭議房居住,上訴人作為該房屋共有人,有權要求被上訴人騰房并賠償占用期間的損失。刁榮忠在上訴人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抵押給被上訴人,不屬有權處分。原審法院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認定單方有權處分,偏離事實,規避法律;2、原審未追加產權人刁榮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漏列主體,且嚴重超審限,程序違法;3、本案糾紛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存在租賃關系,更談不上上訴人對房屋租金放棄的問題,被上訴人與其弟惡意串通占用該房,即為強占,非善意取得,所謂抵押更是無稽之談,法院已判決抵押無效,被上訴人占房屬違法行為。刁榮忠私自將該房鑰匙交給被上訴人夫婦居住使用,表明財產已被轉移。刁氏兄弟惡意串通,轉移財產侵害他人權利。上訴人作為房屋共有人有權單方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此房按當地租金價格每月可租1500元,被上訴人必須按此標準賠償上訴人占用期間的經濟損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要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依法該判。刁景忠辯稱,自己于2000年10月進住爭議房,弟弟刁榮忠在2002年間因刑事犯罪被捕,上訴人于2003年提出與刁榮忠離婚。從時間上看,如果上訴人夫婦不同意答辯人進住,答辯人是無法使用爭議房的。如果上訴人所說租賃關系或強占關系存在,上訴人應在其離婚訴訟中將此項列為共同債務,但上訴人與刁榮忠離婚案中未涉及,可以認定答辯人沒有租賃或強占房屋的事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二審維持原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被上訴人刁景忠與其弟刁榮忠間借款糾紛,原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2004)沈河民一合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判決認定刁景忠與刁榮忠間借款事實存在,刁榮忠以房屋抵押的行為因未征得常海紅同意及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無效,并判令刁榮忠返還刁景忠借款15萬元。刁景忠與刁榮忠達成的抵押協議無效,刁景忠僅不能依據該抵押協議實現抵押權,但刁景忠依房屋所有權人的抵押處分行為,入住使用涉案房屋,刁景忠主觀無過錯,亦無強占行為,刁景忠并未侵犯常海紅、刁榮忠的財產權,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常海紅提出“刁景忠與其弟惡意串通,強占房屋,應賠償每月1500元租金損失”的上訴主張,本院無法支持。本案審理過程中,常海紅與刁榮忠離婚糾紛已經本院二審審理終結,本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判令常海紅夫妻共有的本案涉案房屋歸刁榮忠所有,常海紅對涉案房屋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提出“有權要求刁景忠騰房”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常海紅向原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刁景忠騰房并賠償強占房期間的租金損失”,本案系侵權之訴,非租賃合同糾紛,但原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常海紅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 判 長 張 卓 琦審 判 員 高 子 丁代理審判員 曹 桂 巖二○○五年十月十日書 記 員 劉 振 華
作者:202.108.26.* 發表時間:2010-11-15 1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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