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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樓] 秦律、漢律中關於事后共犯之處罰/水間大輔著/刁小龍譯

《簡帛》第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0
 序

  筆者此前曾探討過在秦律與漢律中,對於多數人共同犯罪所實施處罰之規定。其結論大致如下 :在后世唐律之中,有相當於今日刑法學中之“共犯”、即“共犯罪”這一概念。唐律對於此類共犯罪乃以“首從之法”為處罰原則。所謂“首從之法”,即區分共犯者中“造意”者(犯罪意識形成以及犯罪計劃之中負有最主要責任者)與“隨從者”(共犯者之中造意者以外人員),分別處以相應法定刑罰(“首”)和次一等處罰(“從”)之處罰原則。與此相反,在秦律和漢律中則并無所謂首從之法,亦不區分唐律中與共犯罪相當之造意與隨從,而對共犯者全體成員以同樣刑罰論處。www.findart.com.cn

  拙文中所謂共犯所涉及之對象,僅就多數人犯罪前參與制訂犯罪計劃、以及犯罪時共同承擔或者幫助實行之行為而言。即僅以多數人于犯罪前或犯罪時,以某種形式參與犯罪為考察對象。然參與犯罪未必僅限於犯罪前或犯罪時,實則亦包括犯罪行為終了之后,罪犯以外之第三者幫助罪犯之情形。而此種情形之下應當如何處置?戴炎輝氏曾就唐律中相關情形進行整理。戴氏發現唐律中有若干條文以“事后共犯”為處罰對象 。所謂事后共犯(auxilium post delictum; nachfolgende Teilnahme)乃指犯罪行為結束之后,他人對罪犯予以幫助之行為,亦稱做“事后從犯”(auxilium post factum; auxilium post maleficium) 。此概念就犯罪之后、而非犯罪前或犯罪時對罪犯進行幫助而言,區別於一般共犯(從犯)概念。主要為中世紀意大利法學以及近世、近代德國所使用。具體而言,可指藏匿罪犯、幫助罪犯逃匿、毀滅證據以及贓物之收受、(知情)故買、寄藏等行為。中世紀意大利法學以及近世、近代德國對事后共犯科以相對“本犯”(罪行實施者或被幫助人)任意減刑或次一等從輕處罰。即事后共犯之處罰從屬於主犯,依據主犯所受處罰之輕重,施以相應處罰。www.findart.com.cn

  然而,現今承認事后共犯概念之學說或為之立法者,極為罕見 。前揭藏匿罪犯等行為,通常均作為本犯以外獨立犯罪行為而分別施以處罰。如現行日本刑法之中,雖有因藏匿罪犯而以藏匿罪犯罪處罰者(第103條),卻并非因本犯之事后共犯而受到處罰。且藏匿罪犯罪之處罰與本犯未必有關涉,乃處以2年以下懲役或處以20萬圓以下罰金。

  因此,再觀唐律,則其中或并無事后共犯相應之概念。而戴氏自唐律條文中所列舉相當事后共犯內容,實際亦不過以藏匿罪犯諸行為為處罰對象、以單獨條文形式列舉而已。然而正如戴氏所云,此類行為大都被處以本犯次一等或與之相同之處罰。如《捕亡律》“知情藏匿罪人”條:www.findart.com.cn

  諸知情藏匿罪人,若過致資給,令得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

  若知情而藏匿罪人則處以本犯次一等減刑處理。是以,盡管此類行為作為處罰之對象誠然以單獨條文形式出現,卻據本犯之處罰為比例科以相應刑罰。就此義言,對於此類行為之處罰乃從屬於本犯之處罰,確與事后共犯處罰有相通之処。

  然而秦律、漢律中之處理如何?與唐律相同,秦律、漢律中雖然并無與事后共犯相當之概念,但其中亦有對於犯罪終了之后、給予罪犯以幫助者處罰之條文,且史料之中亦有此類處罰事例。職此之故,本文擬區分藏匿罪犯與贓物之收買、故買、寄藏等具體幫助形態,分別檢討此類條文以及相關處罰事例,考察其處罰之實情。并參照唐律,探尋其一般性傾向。www.findart.com.cn

  第一節 藏匿罪犯

  如前所述,唐律中對於藏匿罪犯科以本犯次一等之減刑處罰。秦律、漢律中對於藏匿罪犯處罰如何?先觀《史記?商君列傳》云:

  以衞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戰國中期秦孝公時,因商鞅變法而實行什伍制。所謂什伍制,即將民眾編成“什伍”——鄰保組織,并負責連帶責任之制度。根據上文“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是商鞅變法之后,秦國法律規定,若同什伍之人藏匿罪犯則以投敵之罪論處。乃知此與唐律迥異:商鞅法律之中,至少與犯人同什伍者若藏匿罪犯,則無論本犯之處罰輕重如何,均以投敵罪同等論處。www.findart.com.cn

  但《史記?商君列傳》所述或并非商鞅變法時期什伍制之實情。其中規定“不告奸者,腰斬”——與犯人同什伍者若不告發犯人,則被科以“要斬”之刑 ;然同樣敍述商鞅變法時期什伍制之《韓非子?定法》篇中則云:

  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

  是規定與罪犯同等處罰。二者所書商鞅變法什伍制究竟何者乃為實情,雖無法判斷,但就史料之間矛盾可知,《史記?商君列傳》中所述商鞅變法時期,對於什伍成員之間藏匿罪犯則施以投敵罪之同等刑罰,或未盡可信。www.findart.com.cn

  睡虎地秦簡與龍崗秦簡等作為商鞅變法后之秦律重要史料,其中并無言及藏匿罪人等情形,頗為遺憾。是故,秦律中對於藏匿罪犯究竟如何處罰,於今只能以承繼秦律之漢律進行推測。

  漢律中如何處理此問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中如下規定 :

  匿罪人,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與同罪。(167號簡)

  若藏匿罪犯且罪犯應當處以死刑者,則藏匿者當處以“黥城旦舂”(在罪犯臉上刺墨并處以強制性勞動之刑罰);若罪犯所犯罪行不當死刑則藏匿者之懲罰與罪犯相同。即藏匿罪犯罪一般處罰通則,乃是處以與本犯相同之刑罰;僅限於本犯為死刑之際,處以相比死刑次一等黥城旦舂之處罰。與此藏匿罪犯原則相同之處罰方法亦見於其他法規之中。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14有漢高祖8年(前199年)審判案例 :www.findart.com.cn

  ●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丗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65~67號簡)

  文中引“令”云:未登戶籍者自即日起之30日內,若不辦理登陸手續則處以“耐隷臣妾”(一種剃發并處以強制勞動之刑罰),與“舍匿”者同刑論處。“舍匿”一詞亦散見於文獻史料,正如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所指出,其意乃謂隱藏於家 。此例雖以未登錄戶籍者、而非藏匿罪犯為處罰對象,然其處罰卻與《二年律令》167號簡所載之對於藏匿罪犯處罰相同。又案例14:www.findart.com.cn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刻(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一月。平曰:誠〓(知)種無數,舍匿之。(中略)鞫:平〓(知)種無名數,舍匿之,審。當:平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丗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以此當平。(63~67號簡)

  獄史平藏匿未登陸戶籍者種于自己家中達一月之久,依據前揭“令”之規定,平被處以耐隷臣之刑罰。www.findart.com.cn

  可見,漢律中一般以藏匿罪犯罪與本犯處罰同刑處罰為原則;僅當本犯當死刑時,乃處以次一等黥城旦舂處罰。反言之,至少依據《二年律令》167號簡規定,無論藏匿何種罪犯均不會被處以死刑。然實則,漢代亦有因藏匿罪犯而被處以死刑之例。《漢書?王子侯表下》:

  五年,元康元年,〔修故侯劉福〕坐首匿羣盜,棄市。

  西漢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修故侯劉福因“首匿群盜”罪遭“棄市”(絞首之刑)。所謂首匿,《漢書?杜延年傳》顏師古注:www.findart.com.cn

  首匿者,言身為謀首而藏匿人也。

  又《急就篇》卷4顏師古注:

  首匿,為頭首而藏匿罪人也。

  是乃作為“謀首”或“頭首”而藏匿罪犯之謂。謀首、頭首蓋指共犯者中首謀者。則首匿一詞乃假想有若干人藏匿罪犯——所謂藏匿罪犯之共犯情形。然據《漢書?宣帝紀》地節四年宣帝詔云: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www.findart.com.cn

  若一定范圍內之親族“首匿”罪犯,則是否當據以問罪,或需要上奏皇帝,仰賴上級裁斷。是以若罪犯親族藏匿罪犯,僅當若干人共同藏匿之際,方可適用于上文詔書所制定之特別措施;而此規定乃并不適用於單獨犯之情形。此則顯然為不可能。因之,首匿所指當不僅為藏匿罪犯之共犯,亦應包括單獨犯。若為單獨犯,則謀首或頭首必為實行隱藏者,遂不致產生上述矛盾。

  基於此論述,再回溯前揭《漢書?王子侯表下》之討論:劉福因藏匿群盜之罪被處以棄市之刑。而本犯之群盜當如何處罰?《二年律令?盜律》云:www.findart.com.cn

  羣盜及亡從羣盜,敺(毆)折人枳(肢)、胅體,及令佊(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強盜之,及投書,縣(懸)人書,恐猲人以求錢財,盜殺傷人,盜發冢,略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為吏,自以為吏以盜,皆磔。(65、66號簡)

  依上文規定,群盜均應施以“磔”刑(處以死刑之后,將遺體示眾)。又《漢書?景帝紀》中2年2月條云:

  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是西漢景帝中2年(前148年)廢止磔刑,歸入棄市之刑。故劉福事件本應處以棄市之刑。但劉福竟被處以與本犯相同之刑罰。此顯然與《二年律令》167號簡所載本犯當死刑者則藏匿者處以黥城旦舂之刑矛盾。www.findart.com.cn

  又有值得注意者,《二年律令?盜律》中規定:

  〓(知)人為羣盜而通〓(飮)食饋饋之,與同罪。(63號簡)

  若雖明知其為群盜而仍“通〓(飮)食饋饋之”則與群盜處以相同刑罰。“通〓(飮)食饋饋之”蓋相當於文獻史料中所見漢律中之“通行飲食”。所謂通行飲食,依據《后漢書?陳忠列傳》李賢注:

  通行飮食,猶今律云過致資給,與同罪也。

  是又相當於唐律中之“過致資給”。所謂過致資給,前揭“知情藏匿罪人”條疏下云:www.findart.com.cn

  過致資給者,謂指授道途,送過險處,助其運致,并資給衣糧,遂使兇人潛隱他所。

  乃指給予逃亡中罪犯指引道路,或給予衣服食物等幫助行為。是知前揭《二年律令》63號簡規定乃指:給予群盜指引道路或提供食物等幫助者則與本犯均處以磔刑。因此,通行飲食就給予逃亡中之罪犯以幫助、逃避官府追捕而言,與藏匿罪犯相同。唐律中也將過致資給與藏匿罪犯同條列舉。然難以理解何以對於給予罪犯指引道路、提供食物等幫助之處罰,卻比藏匿罪犯之刑罰更重。給予群盜之通行飲食既然被處以與群盜相同之磔刑,則若藏匿罪犯被處以比通行飲食更重之刑罰,顯然已超過本犯之處罰,為不盡合理。由此推測,對於藏匿群盜之處罰,當有其他條文規定當處以與本犯相同之刑罰。換言之,藏匿群盜與一般藏匿罪犯迥異,并不適用于《二年律令》167號簡之規定,乃當處以與群盜相同之處罰。劉福所以因藏匿罪犯而被處以棄市,蓋即因上述理由之故。www.findart.com.cn

  再擧藏匿罪犯者被處以死刑一例。《漢書?百官公卿表下》始元5年條:

  軍正齊王平子心為廷尉。四年,坐縱、首匿謀反者,下獄,棄市。

  西漢昭帝始元5年(前82年),廷尉劉心因“縱”且藏匿謀反之罪犯,被處以棄市之刑。“縱”即“故縱”,故縱為漢律罪名之一,《漢書?食貨志下》張晏注云:

  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

  又《漢書?刑法志》顏師古注:www.findart.com.cn

  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

  是故縱所指,乃官吏明知罪犯有罪,本應將其逮捕、告發并處罰,反故意聽任其逃亡行為。上文劉心所犯罪行即為故縱與藏匿罪犯二罪。漢律中規定,同時觸犯數罪,有所謂“二罪從重”原則,即科以各自罪行相應之最重刑罰 。劉心被處以棄市之刑,即於故縱與藏匿罪犯之中被科以最重之處罰。

  又,就故縱罪之處罰,《二年律令?具律》規定:

  鞫獄故縱、不直 ,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93號簡)www.findart.com.cn

  審理罪犯之際,若罪犯所當論處為死刑而故縱之則處以“斬左止(趾)為城旦”(斬去左腳趾并施以強制性勞動);若所當非死刑則處以與罪犯相同之刑罰。劉心之故縱究竟為何種情形,前揭《漢書》中并無詳言;但據其時擔任廷尉一職推測,或許劉心在審理謀反之罪犯時,并未處罰罪犯。故劉心之行為誠該當本條之規定。又謀反之罪當處以要斬 ,則依據本條規定,劉心故縱謀反之罪者,當處以斬左趾城旦之刑。又《漢書?刑法志》云:www.findart.com.cn

  〔文帝〕即位十三年(中略)是后(中略)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中略)景帝元年,下詔曰(中略)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中略)至中六年,又下詔曰(中略)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乃知自始元5年始,已無所謂斬左趾城旦之刑罰,而代之以“髠鉗城旦笞二百”(鞭笞200下并剃發,戴上首枷,且科以5年強制性勞動)。

  而《漢書?昭帝紀》始元4年條云:www.findart.com.cn

  廷尉李種坐故縱死罪,棄市。

  可知劉心事件約1年前之始元4年(前83年),廷尉李種因故縱犯死罪者而棄市。由此可知,至少當時刑律規定,故縱死刑之罪犯者當處以棄市。此則與《二年律令》截然不同。

  又,劉心於故縱之外,又藏匿謀反之罪犯且其當以死刑論處。依據《二年律令》167號簡所載規定,至少應當處以黥城旦之罪。而《漢書?刑法志》載文帝13年(前167年)事云: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中略)臣謹議請定律曰(中略)當黥者,髠鉗為城旦舂。(中略)制曰:可。www.findart.com.cn

  則文帝十三年時已廢止“黥”(於罪犯臉上刺青之刑罰),取而代之以“髠鉗”(剃發并佩戴首枷)之刑罰。然則,始元5年之際,所當實施之刑罰乃非黥城旦、而是髠鉗城旦。但若藏匿群盜者則仍要與本犯同罪論處:科以磔(景帝中2年之前)或棄市(景帝中2年之后)之刑。因此,難以想象對於藏匿罪行深重之謀反罪犯僅當處以黥城旦舂(文帝13年以前)或髠鉗城旦舂(文帝13年之后)之處罰。職是之故乃知,藏匿謀犯之罪者與藏匿群盜者相同,均不適用于《二年律令》167號簡之規定。又實則劉心并未被處以要斬,而是要斬次一等之棄市。則可推見,至少始元5年之際,謀反罪與群盜罪稍有差異,并未論以本犯之刑罰,而僅止于棄市而已。遂又可知,在仍設磔刑之景帝中2年以前,若藏匿群盜則當以磔刑論處;若藏匿謀反之罪者則所論并非棄市、乃處之更重之磔刑。又或劉心所犯之故縱及藏匿罪犯,二者任一均當論以棄市之刑;遂依二罪從重之原則,乃處之以棄市之刑。www.findart.com.cn

  小結上述討論,可知漢律中就藏匿罪犯之處罰有如下規定:藏匿罪犯者與本犯以同樣刑法論處為一般原則;但本犯若為死刑,則處以黥城旦舂。其中,若應予以死刑論處之本犯為群盜或謀反等極重大犯罪行為時,則藏匿者亦以死刑論處 。

  本犯當死刑之際,除卻極其重大犯罪外,藏匿者一般以相比本犯處罰為減輕之黥城旦舂論處。推想其理由,大致因為藏匿者畢竟沒有本犯之罪行行徑。盡管如此,若就藏匿者與本犯同樣論處之漢律而言,則對於藏匿罪犯之論處可謂極重。但誠如本犯當為死刑者,而藏匿者與本犯同刑論處,是則僅僅因藏匿罪犯即以死刑論處,顯然又過於苛刻嚴酷。因此,當本犯當為死刑之際,遂特設此例,此乃是其例外。又若死刑之犯罪行為涉及謀反或群盜等、對國家及社會之存在具有嚴重危害之犯罪行為,則必須絕對鎮壓,嚴厲處罰之。因之,此類犯罪也必須對藏匿者施以死刑。www.findart.com.cn

作者:112.2.221.*   回復:2   發表時間:2010-09-07 1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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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秦律、漢律中關於事后共犯之處罰/水間大輔著/刁小龍譯

 若比較漢律與唐律中關於藏匿罪犯之處罰,或可見一下二點特徵:第一、唐律與漢律中,就藏匿罪犯乃依據本犯刑罰之輕重論處而言,此為二者所共通者。但唐律中對於藏匿罪犯罪處以相比本犯次一等減刑論處;而漢律中,盡管設有例外——本犯為死刑之際,藏匿罪犯罪則次一等減刑,論以黥城旦舂之刑罰——但一般仍然以與本犯同樣刑法論處為原則。且唐律之中,一律處以相比本犯次一等減刑之處理,決無藏匿者被處以死刑之例;而漢律中則當本犯為謀反或群盜等極其重大犯罪之際,藏匿者也以死刑論處。是概括言之,漢律中對於藏匿罪犯之處置相比則更為嚴重。www.findart.com.cn

  第二、唐律中之藏匿罪犯罪,如“諸知情藏匿罪人”所述,以“知情”,即明知罪犯而藏匿為其要件。反言之,若不知其為罪犯而提供住宿則不以罪論處。然在漢律中,《二年律令》僅有“匿罪人”之記述,并無關於“知情”與否之說明。又《二年律令?亡律》中有規定:

  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當□黥〓……〓□贖□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 ,贖耐。(170?171號簡)www.findart.com.cn

  是則,與《二年律令》167號簡不同,此處又特別設立規定,處罰若不知其為逃亡中之罪犯而提供住宿之相關情形。由是推知,167號簡所述應當與唐律相同,應當以明知其為罪犯而藏匿之作為處罰對象。又前揭《奏讞書》案例14中所引“令”,僅書以“舍匿者”,并未明確提及以知情為要件,但據后文裁決中“平曰:誠〓(知)種無數,舍匿之”,是此條乃明確記載藏匿者平明知被藏匿者種為戶籍無登錄者。因此,此則與《二年律令》167號簡相同,亦以知情為要件。順及前揭《二年律令》63號簡對於予群盜以通行飲食罪行之規定,其中有云“〓(知)人為羣盜”,是與藏匿罪犯相同,亦以明知其為群盜為要件。www.findart.com.cn

  然漢律中對於若不知其為罪犯而提供住宿之處罰則與唐律不同,乃不以其為無罪。前揭《二年律令》170、171號簡之中雖有殘缺,但仍可見其主旨在於表明:若提供“亡人”(逃亡中之罪犯)或“罪人亡者”(犯罪后逃亡中者)住宿多達5日以上,即使不知其身処逃亡之中,仍須予以處罰。“所舍□罪□當□黥〓”以及“□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乃指“罪人亡者”就其罪行本應受之刑罰;而“□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則指“亡人”之類別。文中“所舍□罪□當□黥〓……〓□贖□耐”,依據圖版可知“□黥”與“贖”之間約殘缺6厘米左右 。若以本簡之文字間隔計算,二字間大約應當有12——14字。又下文“□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規定:“罪人亡者”當施以“完城旦舂”(剃發并施以強制性勞動之刑罰)~“耐”(剃發)之刑罰。據此推測,“所舍□罪□當□黥〓……〓□贖□耐”所規定之內容,應當為“罪人亡者”應處以相比完城旦舂更加重、即比黥城旦舂更為加重之處罰者。是以“□黥”之后所記內容當為“城旦舂以上”等字。由此可見,對“罪人亡者”之懲罰乃有黥城旦舂與完城旦舂~耐二類之不同。因之,為“罪人亡者”提供住宿所當受之處罰,當據“罪人亡者”所犯之罪行、即依據本犯所受刑罰,來決定具體處罰措施。又,雖不能明確若“罪人亡者”所受處罰當在黥城旦舂以上而給予其住宿者竟當如何處罰 ,至少可知,若“罪人亡者”當受完城旦舂~耐之懲罰,則其給予住宿者應當處以比前者更輕之“贖耐”(繳納黃金12兩之刑罰)。www.findart.com.cn

  又,本條“□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所列舉亡人之種類,有“亡收”(逃亡中之“收人”,見下文)、“隷臣妾”、“奴婢”以及逃亡12月以上者等。據此推測,上文“所舍□罪□當□黥【城旦舂以上】……〓□贖□耐”所規定處罰之對象,乃為給予比此更為嚴重之亡人住宿者。又根據下文所列隷臣妾等刑徒名稱,則此規定中處罰之對象,至少乃是給予比隷臣妾更重之“鬼薪白粲”(勞役刑之一種)或城旦舂等刑徒提供住宿者。因之,為亡人提供住宿需依據亡人種類處以相應處罰。而對亡人本人之處罰,《二年律令?亡律》云:www.findart.com.cn

  吏民亡,盈卒歳,耐。不盈卒歳,毄(系)城旦舂。(157號簡)

  又同篇《亡律》又云:

  隸臣妾、收人亡,盈卒歳,毄(系)城旦舂六歳。不盈卒歳,毄(系)三歳。自出殹(也),□□。其去毄(系)三歳亡,毄(系)六歳。去毄(系)六歳亡,完為城旦舂。(165號簡)

  是故,當區別亡人種類以及逃亡時間給予相應之懲罰。其結論:即使給予亡人以住宿其處罰亦與“罪人亡者”相同。即當依據本犯處罰之輕重給予相應懲罰。又本條所列亡人中之亡收與隷臣妾,據前文165號簡規定,當依據逃亡時間分別給予完城旦舂、系城旦舂六歳、系城旦舂三歳處罰;而本條“亡盈十二月以上”則與亡收、隷臣妾、奴婢諸條并不吻合,則所指蓋為一般民眾及官吏逃亡12月以上者;而前揭157號簡規定,若官吏或民眾逃亡一年以上,則處以耐刑。是以本條之“亡盈十二月以上”,同例亦當處以耐刑。www.findart.com.cn

  總而言之,同樣為知情違法之規定,比較本條與《二年律令》167號簡可知:167號簡規定,除本犯當處死刑外,則從犯與本犯同刑論處;本條則規定,若“罪人亡者”當處以完城旦舂~耐刑,則從犯刑罰止於贖耐。又本條中,為亡人——亡收、隷臣妾、奴婢、逃亡12月以上者提供住宿則處以贖耐之刑;然對於亡收、隷臣妾、逃亡12月以上者,則科以完城旦舂、耐、系城旦舂等刑罰,此則較贖耐為重。因此,無論如何,本條比知情違法之處罰相對較輕。又本條并未規定,若“罪人亡者”應論以相比耐為輕、只當贖刑或罰金之刑者,則予以提供其住宿者該當何種懲罰。或由上文推知:即使予以提供住宿或并不處罰。另本條以提供5日以上住宿為要件,是則未滿5日者亦不必按罪論處。www.findart.com.cn

  如此,於不知情者則處以相比知情者相比較輕之處罰,甚至以無罪論處。此蓋與知情者不同,并非故意藏匿罪犯之故所至。然雖不知情,若給予耐以上罪行之逃亡者,換言之,給予某些特定亡人以5日以上住宿者,則須按罪論處。此則或因對於與之相處5日以上卻不能察知其為犯人一事甚覺懷疑,進而對持續提供住宿之過錯行為進行懲罰之故。又《后漢書?孔融列傳》云:

  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已上,皆應知情。

  則至少東漢末期之漢律中,已將與犯人接觸3日以上視為知情。《二年律令》170、171號簡中之處罰明顯并未區分知情者與否之情形,是以《二年律令》施行當時,可能并未有上述《漢律》之規定。然顯然二者之處罰思考進路則大體一致。www.findart.com.cn

  又雖同為不知情而提供罪犯住宿之情形,若本犯為群盜者,亦不得使用《二年律令》170、171號簡之規定。推測此或因本犯當處以特別重刑罰之故。《二年律令?盜律》云:

  〓(知)人為羣盜而通〓(飮)食饋饋之,與同罪。弗〓(知),黥為城旦舂。(63號簡)

  上文規定,若不知其為羣盜而通行飮食者,則處以黥城旦舂。推測若不知其為群盜而給予住宿者,大致處以與此相同之刑罰。

  上述為漢律之中對於藏匿罪犯罪之處罰。此處罰亦準用於其它犯罪。《二年律令?亡律》云:www.findart.com.cn

  取(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為謀(媒)者,〓(知)其請(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眞罪重,以匿罪人律論。弗〓(知)者,不〓(168?169號簡)

  雖明知其為人妻且亡人、仍娶之以為妻者,則娶妻者、亡人之為妻者與行媒酌者均以黥城旦舂論處。若“其眞罪重”,則以“匿罪人律”論罪 。所謂匿罪人律,正如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所指出,乃指《二年律令》167號簡規定 。因此,娶亡人為妻者、亡人之為妻者與行媒酌者或因某些原委乃準用《二年律令》167號簡規定,與藏匿罪犯者并本犯論以同刑之處罰相同:與亡人并處以同樣刑罰。本條之中,作為處罰對象之行為,雖非藏匿罪犯,但就知情而與逃亡者進行接觸而言,則二者全同。職是之故,本條乃亦凖用於藏匿罪犯之處罰。www.findart.com.cn

  又,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有一事: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歳,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殹(也)?當黥城旦舂。(537號簡)

  男子乙初不知情,娶從其夫処逃亡之人妻且為亡人者甲為妻。婚后2年乃知其詳情。是則甲乙并以黥城旦舂論處。此即適用于前揭《二年律令》168、169條秦律條文。所以然者,乃因乙雖最初并不曉甲為人妻且亡人之實,但后既已知曉,卻并未與之離婚。是依據知情猶娶人妻且亡人者為妻之處罰,科以黥城旦舂。外此,乙更犯有“闌亡”之罪(不持“符傳”,即通行證而擅自出入闗所,逃亡),就此罪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云:www.findart.com.cn

  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殹(也)?為告黥城旦不審。(418號簡)

  根據規定,若告發“闌亡之罪”不審(告發內容不正確),乃科以告不審罪黥城旦之處罰;則闌亡之罪亦當處以黥城旦舂之刑。是以依據二罪從重原則,無論如何,乙當以黥城旦罪論處。

  又,《奏讞書》案例4為高祖10年(前197年)之審判案例:

  律:取(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30、31號簡)www.findart.com.cn

  其中乃引與《二年律令》168?169號簡類似之法律條文。蓋所引略去《二年律令》168、169號簡條文全文,僅保留裁決此事件之必要部分而已。又據本條規定“弗〓(知),非有減也”:即使不知情而娶亡人為妻,亦不得減刑。又案例4:

  ●胡丞憙敢〓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詐)自以為未有名數,以令自占書名數,為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解曰:符有名數明所,解以為毋恢人也,取(娶)以為妻。不〓(知)前亡,乃疑為明隸。它如符。詰解:符雖有名數明所,而實亡人也。●律:取(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解雖弗〓(知),當以取(娶)亡人為妻論。何解。解曰:罪,毋解。●明言如符、解。問解故黥劓,它如辤(辭)。(中略)●吏議:符有數明所。明嫁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當論。●或曰:符雖已〓(詐)書名數,實亡人也。解雖不〓(知)其請(情),當以取(娶)亡人為妻論,斬左止(趾)為城旦。●廷報曰:取(娶)亡人為妻論之,律白,不當〓。www.findart.com.cn

  所述為“隱官”(受肉刑后赦免者)解者因不知情,乃娶亡人之女子符為妻一事。遂依本條進行處罰 。是則,《二年律令》168、169號簡末尾之“弗〓(知)者,不”,“不”字下所缺部分與《奏讞書》中引用條文比較,推測當有“減”諸字,當作“弗〓(知)者,不【減】”。因此,娶人妻且為亡人以為己妻者、亡人之為妻者與行媒酌者,雖不知其為人妻且亡人之實,仍不以減刑論處,而處以黥城旦舂,或依據匿罪人律論處。前文嘗云依據《二年律令》170、171號簡規定:若不知情而給予“罪人亡者”及亡人提供宿泊,未滿5日則不以罪論;5日以上者:若“罪人亡者”當處以完城旦舂~耐之罪論處、或亡人為亡收、隸臣妾、奴婢或亡人逃亡12月以上者,則至多不過處以贖耐之刑。然本條雖同為不知情,仍處以與本犯相同之黥城旦舂處罰、或曰與本犯相同之刑罰,則處罰相比上述則更為加重。此殆因該犯罪行為涉及血緣秩序這一時人之重大問題,遂處以較重之處罰。www.findart.com.cn

  又有其他準用對於藏匿罪犯處罰之規定者,如《二年律令?亡律》:

  取亡罪人為庸,不〓(知)其亡,以舍亡人律論之。(172號簡)

  此條規定:若不知其為亡人或犯罪逃亡中者而雇用之,則以“舍亡人律”論罪。舍亡人律者,如整理小組所指出,乃謂對於不知情而給予亡人或“罪人亡者”住宿者論罪處罰規定之《二年律令》170、171號簡內容 。是則,本條與《二年律令》170、171號簡相同,雇用亡人、犯人勞作5日以上者,則依據亡人種類、或犯人所犯罪行給予相應處罰。本條雖非提供亡人、犯人住宿,但其不知情而與之提供某種形式之協助則與《二年律令》170、171條相同。遂亦凖用舍亡人律。www.findart.com.cn

作者:112.2.221.*   發表時間:2010-09-07 12:25:34

[回復] 回復秦律、漢律中關於事后共犯之處罰/水間大輔著/刁小龍譯

但亦有與上述情形相反者:即盡管明知為藏匿犯人行為,仍處以與一般藏匿罪犯罪完全不同刑罰者。如《二年律令?收律》云:

  匿收,與盜同灋。(180號簡)

  若藏匿“收”則與“盜”者以相同法律處罰。收者即所謂“收人”。收人指因“收孥”而成為官奴婢者。收孥為連坐刑之一種,即沒收犯罪者之妻子以為官奴婢。前掲《二年律令》170、171號簡中曾列舉作為亡人一種之亡收。亡收乃對逃亡中收人稱呼。如前所述,若不知其為亡收而提供住宿,則適用于《二年律令》170、171號簡之規定。是本條處罰對象當為明知其為亡收而藏匿之行為。如前掲《二年律令》165號簡所見,收人逃亡一事本屬罪行。是以若藏匿之則亦為藏匿犯人罪。然本條既規定與盜者當論以相同法律規定之處罰,則顯然與藏匿罪犯罪論處者迥異。具體見於《二年律令?盜律》云:www.findart.com.cn

  盜臧(贓)直(値)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錢 ,罰金四兩。不盈廿二錢到一錢,罰金一兩。(55、56號簡)

  據上文,則與竊盜罪同樣,當據收人之貨幣(金錢)價値進行處罰 。可見收人與一般犯人不同,具有某種財產特徵。證之以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殹(也)。(486號簡)www.findart.com.cn

  上例即以收人為買賣之對象。

  第二節 贓物之收受?故買?寄藏

  唐律中關於贓物之收受、故買、寄藏,《賊盜律》“知略和誘強竊盜受分”條規定:

  諸知略、和誘及強盜、竊盜而受分者,各計所受贓,準竊盜論減一等。知盜贓而故買者,坐贓論減一等。知而為藏者,又減一等。

  對於明知他人以“略”(略取他人)、“和誘”(誘拐他人)、強盜、竊盜等行徑獲取之贓物,卻以己應得之份額接受者,則依據所受贓物之價値、論以竊盜罪次一等減刑處罰;明知為盜品卻故意收買者,則以“贓”罪次一等減刑處罰;明知為盜品仍為犯人保管者,則以再次一等減刑處罰。竊盜罪則見於《賊盜律》“竊盜”條:www.findart.com.cn

  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當以贓物價値相應之“杖六十”~“加役流”之處罰。因此,贓物收受罪一般以比此次一等減至“笞五十”~“徒三年”論處 。贓罪又見於《雜律》“坐贓致罪”條:

  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此與竊盜罪相同,亦以贓物價値處以相應處罰,然所處罰則比竊盜罪為輕:笞二十~徒三年。是故,贓物故買罪則更處以次一等處罰:笞一十~徒二年半;贓物寄藏罪則更次一等:笞一十~徒二年。概括言之,唐律中對於贓物之收受、故買、寄藏罪之處罰,依據贓物之價値為相應處罰之準則。www.findart.com.cn

  然則,秦律、漢律中如何處理?就秦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如下史料:

  〔一〕 甲盜,臧(贓)直(値)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臧(贓)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379號簡)

  〔二〕 甲盜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知)盜。乙論可(何)殹(也)?毋論。(381號簡)www.findart.com.cn

  〔三〕 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知)夫盜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盜。不〓(知),為收。(384號簡)

  〔四〕 夫盜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知)夫盜,以百一十為盜。弗〓(知),為守臧(贓)。(385、386號簡)

  〔五〕 削(宵)盜,臧(贓)直(値)百一十。其妻子〓(知),與食肉,當同辠。(387號簡)www.findart.com.cn

  〔六〕 削(宵)盜,臧(贓)直(値)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辠。(388號簡)

  以上史料均以問答體形式說明犯人竊盜之后,對於若有明知其罪行仍給予贓物之收受、寄藏者,當以何種罪論處。高橋純司氏曾就此進行分析,并就其處罰法則進行整理 。即事后獲知罪行,①若收受贓物,則與本犯同罪論處;②若寄藏贓物,則以保管贓物之金錢價値據竊盜罪論處 。與此相對,若事后未獲知罪行而寄藏贓物者,③若為犯人之妻則以收孥論處;④若非犯人家屬則不問罪。www.findart.com.cn

  據以上處罰可知,①與②中以竊盜罪論處者,④則并不問罪。此蓋因④與①、②相異,乃并非故意寄藏贓物者之故。然此與③亦相同。但③與④不同者,乃是就犯人之妻等家族成員則科以收孥之連坐刑罰,并不以其妻行為本身為處罰對象 。

  進而,①與②雖均不以竊盜罪論處,但與①中處以與本犯相同刑罰相比,②則依據所保管贓物之金錢價値、以竊盜罪論處。此乃二者差距所在。即便同樣接收犯人之贓物,例①從盜竊300錢之犯人処接受110錢,則與本犯同樣以盜竊300錢之罪處罰。而②從盜竊300錢之犯人処寄藏110錢者,則以盜竊110錢之罪處罰。換言之,除卻全部接收犯人之贓物者,則①之處罰要比②為重。此則因相比②不過為犯人利益而保管贓物,而①則為獲取自己之利益之故。www.findart.com.cn

  將以上秦律中關於贓物收受、寄藏罪之處罰與唐律比較,首先關於贓物收受罪:唐律中依據收受贓物價値給予相應處罰,而秦律中則依據本犯所竊取贓物價値進行處罰,二者迥異;又相比唐律盜竊罪次一等減刑處罰,而秦律則以竊盜罪論處。再者,關於贓物寄藏罪:雖然唐律與秦律同樣依據所寄藏贓物之價値進行處罰,但相比唐律中比贓罪次二等減刑處罰,秦律則以竊盜罪進行處罰。綜觀之,通過與唐律之比較可知,秦律中對於贓物收受、寄藏罪非常接近本犯之處罰,可以認為是對此類犯罪進行重罰處罰之體現。www.findart.com.cn

  而秦律之規定則又為漢律所繼承接受。《二年律令?盜律》:

  謀遣人盜,若教人可(何)盜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盜與分,皆與盜同灋。(57號簡)

  上文規定,若明知他人盜竊行為而收取自己之份額者,則與盜者同法論處。因此,推測漢律之中,贓物收受罪乃以盜竊罪論處。

  下文再就秦律、漢律中如何處罰贓物故買罪進行考察。雖無直接相關聯史料,但《二年律令?盜律》云:www.findart.com.cn

  〓(知)人略賣人而與賈,與同罪。(67號簡)

  此即為人身故買之相關規定。若明知他人為人身之“略賣”而仍參與其人身買賣,則論與行略賣者同樣刑罰處理。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釋“與賈”之“賈”為“交易”之意 。是故,所謂“與賈”即指參與人身賣買,具體而言則人身賣買之買方或仲介者、運搬者等。職是之故,依本條規定,若故買被略賣之人身則與本犯同刑論處。如前文所述,略賣之罪當處以磔刑 ,是故買被略賣者亦當與本犯同以磔刑論處。觀此對於故買被略賣者行為之處罰,可知故買贓物或與本犯同刑論處,否則或依所買贓物之金錢價値,以竊盜罪論處。www.findart.com.cn

  結 語

  本文所探討乃秦律、漢律之中,如何處罰藏匿犯人、收受與寄藏贓物等、犯罪行為終了之后給予犯人以幇助之行為。基於以上論述,或可作如下小結。首先,秦律、漢律中確實不存在與事后共犯相當之概念,而藏匿犯人、收受與寄藏贓物諸行為乃不過依據各自條文,成為相應處罰對象。但於此類犯罪之處罰,則均以“知情”為必要條件,且依據本犯輕重處罰給予相應論處。因此,秦律、漢律中盡管并無所謂事后共犯相當之概念,但就其中藏匿犯人、收受與寄藏贓物諸犯罪之處罰而言,其中或貫徹有某種程度之統一原則。www.findart.com.cn

  然此傾向亦見於唐律之中。戴炎輝氏所列舉相當於事后共犯之唐律條文,包括藏匿犯人、收受與寄藏贓物等處罰在內,大致均以知情為要件,且依據本犯之罪行輕重給予相應之處罰。是以上傾向乃非秦律、漢律所特有。

  雖然,秦律、漢律與唐律之間仍有三者絕大差異。第一,與一般共犯之關系。一般共犯、如“序”所述,唐律中即有“共犯罪”之統一概念,并適用于“首從之法”原則:即共犯者之中以“造意”者為“首”,處以法定刑律處罰,而對於“隨從”之“從”者則處以次一定從輕處罰;而事后共犯之處理則不適用此首從之法 。戴氏所列事后共犯條文之中,半數為相比本犯次一等減刑之處理;是就刑罰本身而言,似可視為與首從之法之處罰相同;然其原因則并非因適用首從之法而施以次一等減刑。因之,此類犯罪於唐律條文之中,乃完全區別與“共犯罪”。www.findart.com.cn

  然秦律、漢律中,原本并無所謂首從之法,而與唐律中所謂“共犯罪”相當者,則共犯者全體以同一刑罰論處。又正如本文所示,除去藏匿犯人、收受贓物中某些特定場合,其與一般情形均與犯人同刑論處。因此,就處罰而言,兩者之間未必有明確區別。進而,如在第二節所示,《二年律令?盜律》中規定:“謀遣人盜,若敎人可(何)盜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盜與分,皆與盜同灋”(57號簡),又收受贓物之“〓(知)人盜與分”乃與“謀遣人盜”(遣人行盜)等一般共犯同條列擧。是故,罪行終了之后,與犯人所共有之某種行為,如贓物收受等,或可認為與一般共犯之間并無所謂明確區別,與之非常接近:無論是否參與本犯之實行行為,均被處以與一般共犯相接近之刑罰。由此乃知:秦律、漢律中是何等重視此類犯罪,遂并處以重刑。www.findart.com.cn

  第二、與本犯之間關系。如前所述,唐律中藏匿犯人罪則處以本犯次一等減刑;贓物收受罪則依據所受贓物價値處以竊盜罪次一等減刑;而贓物寄藏罪則依據所受贓物價値處以贓罪次二等減刑。然秦律、漢律中,藏匿犯人罪及贓物收受罪原則上與本犯以同刑罰論處,贓物寄藏罪則依據所受贓物價値,以竊盜罪處罰。換言之,對以上諸犯罪行為,秦律、漢律之處罰相比唐律為重。又戴氏作為事后共犯所列擧唐律條文之中,雖亦有與本犯同刑論處者,實則為數甚少。www.findart.com.cn

  第三、與唐律迥異,秦律、漢律規定雖不知情亦當受處罰。即給予罪當亡人或耐以上處罰之“罪人亡者”住宿若超過5日者,則亦視為處罰對象。

  總而言之,秦律、漢律對於藏匿犯人與贓物之收受、寄藏等罪之處罰較唐律為重。《漢書?蕭望之傳》云:

  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為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可蠲除。

  據此知西漢宣帝時期曾有主張廢止“首匿”規定者。或許對首匿罪之處罰,時人均有過重之感。然則,設此重刑者所為者何?觀《論衡?譴告》云:www.findart.com.cn

  漢正首匿之罪,制亡從之法,惡其隨非而與惡人為羣黨也。

  是漢代對首匿罪之處罰,因首匿乃參與惡人犯罪行為而應受憎惡之故。犯罪原本乃指因罪行實行者而發生者;實則,雖罪行實行者及實行并未發生,但予以幫助或參與犯罪計劃者則亦在犯罪處罰對象之中。但正如上文《論衡》記述“與惡人為羣黨”,若出現藏匿犯人與贓物之收受、寄藏等事后參與者,則犯罪參與者范圍之擴大,勢必對社會治安造成更大影響。職是之故,秦律、漢律遂重視此類犯罪,乃特別制以重刑。www.findart.com.cn

  〔附記〕本稿為早稻田大學2005年度特定課題研究助成費(研究課題:《中國古代秦律到漢律之繼承與變化――以近年出土竹簡史料為主》)(課題序號:2005A-029)研究成果之一。

  (刁小龍 譯)

作者:112.2.221.*   發表時間:2010-09-07 12: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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