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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9 13:30:54 發表于:博客中國關于造成2009年中國房地產價格持續攀升的原因,我在《殘缺的樓市新政》一文里曾做過這樣的歸納:(1)2009年中央銀行貨幣的超量發行;(2)銀監會和各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優惠的房貸政策;(3)地方政府的土地高價競拍政策;(4)開發商、特別是國營房地產企業對暴利的追求;(5)中央及地方政府為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而實施的巨額投資舉措;(6)民眾對通貨膨脹的預期與對自我保障的擔憂;(7)投機商人的炒房。據此,我認為,此次國務院樓市新政僅僅著眼于需求角度,是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房價上漲問題的。由于此次樓市新政是以行政手段干預房地產市場,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因而遭到不少專家和網民的非議。在我看來,要從根本上規范和健全我國房地產市場,唯有走法治的途徑,建立或完善有關房地產市場的法律制度與操作規范。從這個維度看,抑制房價并非難事,只需做好下列幾項工作:第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曰:“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钡诙l卻云:“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蔽覀冎?,在現代民主國家里,中央銀行具有其不為政府左右的獨立性。中央銀行的決策,如貨幣發行及利率和貼現率的調整,并不受中央政府指揮,毋寧說,是央行、議會和財政部相互溝通協調的結果。這就是所謂的經濟或金融手段。為了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有必要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確立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第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的條文,賦予商業銀行自主制定貸款政策的權力。商業銀行的發貸,依據的是銀行的規定與客戶的信用和風險,而非政府的臨時通知。第三、制定《國營企業法》,對國有企業的利潤率作出限制,嚴防國有企業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取暴利。早在2006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劉大洪教授就在《試論市場經濟下中國國有企業級國有企業法》呼吁人大制定國有企業法。他認為:“即便在市場經濟相當發達的西方國家,資產完全歸國家所有的國有企業也是為執行公共職能或行政職能而設立的。”第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住房保障法》,規定政府有義務從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出讓金、房產交易稅及國有房地產企業上繳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資金,來建造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并對低收入者提供租房補貼。北京市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國已經開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如對住房保障不力,將面臨追究法律責任。王振民代表還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草案明確了公民居住權,以及政府在保障人人有其住所方面承擔的責任,還將通過法律對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來源給予保證。我建議,我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和制定可借鑒德國《社會法》(《Sozialgesetzbuch》)。第五、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暴利法》,著重對房地產企業謀取暴利的行為作出限制和懲罰。南京大學、江蘇省法學會諸多法學專家曾提出,政府部門出臺文件直接干預房價,以政府的力量當然可以迫使失控的市場就范;從長遠來看,在缺乏明晰法律界限的情況下,政府干預價格容易打擾市場自發秩序。政府對交易公正的維護、對市場暴利的打擊,尤其需要獲得堅實的法律支持與法律規范———國家應該出臺《反暴利法》來遏制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暴利行為。第六、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增加有關土地出讓的條件、價格和收入使用以及不得高價競拍土地等規定,以此扭轉地方政府的房地產財政,限制土地出讓價格,打擊官商勾結,哄抬地價和房價的行為。第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府)財政法》,以人大委員日常會議或特別會議審議和批準的形式,對政府的財政預算和支出、財政和行政撥款以及對外援款作出規范。尤其是政府的投資和撥款,一定要由人大審核監督,一定要兼顧民營企業。現在有些地方政府隨意動用財政收入,無視地方人大和納稅人的存在。比如:上海市政府慷慨允諾給上海市民免費發放世博會入場券。上海有700萬戶家庭,每戶一張300多元的入場券,合計就是20多億人民幣。一個地方政府居然可以不經地方人大審議和批準,隨隨便便地撥款20多億,太不把納稅人當回事了!肯定有人會提出這樣的異議:(1)難道制定了幾部法律,房價上漲的勢頭就能得到控制,甚至出現回落?(2)日本、美國以及回歸前的香港不也是法制國家或地區,不也曾出現樓市泡沫?關于異議(1),我以為,制定法律是人大的事,執行法律是政府的事。政府不執行法律,就是政府的失責;出了問題,就應該被追究責任,至少它不會面無愧色地下發幾份通知。關于異議(2),我以為,每個國家出現樓市泡沫的原因各異,每個國家的國民應對樓市泡沫的能力和選擇也不盡相同,況且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法制本身也有一個完善的過程。在實行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房地產價格主要是由供需關系決定的,而非由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和政府行政調控決定的。香港自那次樓市泡沫以來,政府加快了公屋(廉租房)的建造。日本國內便利的交通樞紐使普通國民免遭大城市房價暴漲的禍害。美國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差別化也使其居民遭受中國國民的那種別無選擇的難堪。根據郎咸平的研究,中國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個實行百分之百商品房的國家(經濟適用房也是商品房,只不過是一種由政府和開發商讓利的廉價房而言)。中國樓市問題之積重難返,乃是中國有經濟領域法律之缺位與政府近十年來在住房保障方面之不作為的必然結果。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高漲并不一定伴隨著房價的暴漲與樓市的泡沫,例如德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幾乎未出現樓市泡沫。即便房價上漲迅猛,出現樓市泡沫,也不一定會對普通國民的住房權利造成有如我國這番重大的影響。究其因由,法律的健全和政府的作為是最為根本的。
作者:58.242.249.* 回復:0 發表時間:2011-04-27 17: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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