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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 2004年11月17日10:35 本報訊(記者 楊李一) 昨日記者獲悉,原白山市公證處副主任刁玉梅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刁玉梅要做煤炭運銷生意,找到當時白山市某公司負責人周某,提出靠掛在該公司名下,成立豐華煤炭運銷處。 刁玉梅找到時任中國某銀行渾江中心支行建設信用社主任(以下簡稱建設信用社)的畢良田提出要貸款,作為煤炭運銷的流動資金。刁玉梅找到白山市某集團總經理朱某,請其幫忙聯系擔保單位。渾江某公司會計韓某在空白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貸款擔保書上蓋章擔保,并私自加蓋了單位公章和負責人章。 刁玉梅手持假擔保手續,利用這張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貸款擔保書,1996年12月4日和16日先后通過畢良田貸款共計200萬元。畢良田知道這擔保手續是假的,給刁玉梅出招:要她將合同和擔保書進行公證,以此來避免銀行核對擔保手續。 刁玉梅又稱流動資金不足,讓畢良田再給貸款100萬元。畢良田在刁玉梅未提供擔保情況下,在1997年1月20日又私自決定發放貸款100萬元。刁玉梅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取得貸款后,改變貸款用途,當即用80余萬元分別購買了一輛三菱牌吉普車和一輛奧迪牌轎車,并在賬戶大量提取現金,后來又購買兩處門市房和用巨款送女兒到加拿大留學等。建設信用社催收貸款時,刁玉梅認為她與信用社簽訂了購房協議,而信用社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60萬元為借口而拒不歸還貸款。 1996年11月,在豐華煤炭運銷處成立前,由于刁玉梅急于買車做煤炭運銷生意又沒有資金,便與畢良田商量暫時借用建設信用社的資金。畢良田明知刁玉梅用款買車進行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之便,在11月18日私自將本單位公款30萬元借給刁玉梅,并和她攜款去長春市某經貿公司購買五輛解放牌貨車。1996年12月5日,刁玉梅用在建設信用社的第一次貸款40萬元將此款歸還。 1996年,刁玉梅利用擔任白山市公證處公證員和受公證處委托擔任白山市建設信用社公證法律顧問的職務之便,經多方努力,為白山市某集團公司爭取到貸款1000萬元,刁為此合同親自作了公證。集團總公司經理朱某給刁玉梅50萬元回扣款。 近日,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刁玉梅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畢良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作者:222.184.28.* 回復:0 發表時間:2011-10-09 14: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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