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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2015-11-03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5)通民初字第00210號原告刁某某。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告南通新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金通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王躍翔,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單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刁某某與被告南通新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志建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5年6月29日、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單某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原告自2006年7月開始在被告單位工作,2015年3月2日原告上班時,被告卻不安排原告工作,并在單位安排工作的花名冊上也沒有了原告的名字,3月份原告也到單位上了4天班,被告就是不安排原告工作,對原告不聞不問,也就是說被告實質上辭退了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3月工資2635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46500元,支付9年半每天加班費(每天1小時)43184.6元,支付9年半星期天加班費107114.4元。被告辯稱,原告自2006年7月到公司工作,從事下料工作,近年來原告一直嫌工資太低,并多次與班組長、車間主任、公司領導發生沖突、態度比較惡劣,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2015年2月25日,公司針對原告等人的工作安排特意召開會議進行討論,討論結果是由車間主任蔣某某與原告溝通,準備安排其從事埋弧焊工種,工作待遇比以前的高,當時原告未予以肯定答復,稱需要考慮。2015年3月3日,原告與其夫人強行闖入車間辦公室,與車間主任蔣某某發生肢體沖突,并將蔣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傷害。其后,公司多次找原告談話,希望能認識錯誤,作出檢查,同時要求其到公司上班。但原告僅來了幾天,又未繼續上班,相反在2015年3月11日提出了勞動仲裁。關于原告主張的2015年2月、3月工資問題,公司同意扣除有關款項后照實支付。公司至今未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不予支付。加班工資及星期天加班的,已在工資表中體現,不予支付。經審理查明,原告自2006年7月起到被告公司從事下料工作。2013年2月18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原告從事下料工作,合同期限為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2015年2月25日,被告公司針對原告等5人的工作調整召開專門會議進行了討論,決定由車間主任蔣某某找原告談話,安排原告從事相對工資較高的埋弧焊接工作,溝通完畢后再進行具體安排。原、被告雙方就原告的工作調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5年3月2日,被告公司公布的車間員工名單中沒有原告的名字,次日,原告及其夫人到車間辦公室與車間主任蔣某某進行交涉,原告與蔣某某發生了肢體沖突。此后,原告到被告公司去了4天,但被告公司沒有安排原告具體工作。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申請仲裁。另查明,原告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間月平均工資為【(3875+4238.28+3730.66+5604.22+4831.16+4943.53+4703.28+5555.39+4703.28+5095+3875+2015)÷12】=4430.82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視聽資料在卷為證。本院認為,就原告的工作調整問題,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被告不安排原告的具體工作,原告為此離開被告公司并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雙方的行為表明,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為2006年7月至2015年3月,經濟補償應分段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為2個月工資標準,2008年1月1日以后為7.5個月工資標準,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9.5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計42092.79元(4430.82×9.5)。原告主張2015年2月、3月工資2635元,被告不持異議,應予支付。被告提供的原告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間的工資表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資,包括普通加班、雙休加班、年休加班。原告主張9年半的每天加班費及星期天加班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刁某某2015年2月、3月工資2635元,扣除相關費用后,由被告南通新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按實支付;二、被告南通新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刁某某經濟補償42092.79元;三、駁回原告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二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帳號:47×××82)。審判員 王志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書記員 費怡寧
作者:49.87.169.* 回復:0 發表時間:2015-11-08 1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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